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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時寫著刑分跟整理思法人要上的刑法選擇題
程度好的人對這題應該會很困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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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時寫著刑分跟整理思法人要上的刑法選擇題
程度好的人對這題應該會很困惑
(如果是實例題反而不會困惑)

甲意圖毀損 A 之摩托車而飲酒,在酒醉狀態下誤把 B 之摩托車當成 A 所有之摩托車而砸毀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(103初等考)
(A)甲故意陷自己於影響其責任能力狀態,不得減輕其刑
(B)甲欠缺毀損故意而不成立毀損罪
(C)甲成立毀損未遂罪
(D)甲成立過失毀損罪

考選部的答案是(A)
這題如果出在司律,正確答案應該是 送分

1.就考試技巧而言:
甲喝酒的目的就為了要砸毀他人車輛,在原因自由行為的檢討上,若依前置說,對A車在喝酒但還沒喝醉時,就已經具有毀損故意,只是因為A車毀損結果沒有出現,毀損不罰未遂,對A車不負毀損刑責。若依例外說,對B車具有毀損故意。因此(B)選項的理由「甲欠缺毀損故意」也是錯的。相對而言(A)是正確選項。
2.就實質內容而言,沒有一個選項是正確選項:
(1)若依前置說,何時是犯罪構成要件的著手?答案是喝酒但還沒喝醉時,喝酒的行為對於毀損 A車就有客觀上的犯罪行為存在,主觀上就對A車具有毀損故意,而在當時的時間點,對於B車並沒有故意,因此,對於A車因為毀損罪不罰未遂犯,對於B車因為不罰過失犯,所以無罪。
(2)若依例外說,行為時是在對B車砸毀時,而不是像前置說提前到一開始喝酒時,因此,行為時既然是在對B車砸毀時,主觀上當時對於B車具有毀損故意,對於B車成立毀損既遂罪。符合(A)的選項。
(3)原因自由行為的基本要件實務上是講過沒錯,問題是,無論前置說或例外說,對於基本要件認定都相同,但高階議題,例如著手,兩說認定不同,實務從來沒有表態是採前置說或例外說。而事實上,採前置說的學者相對比較多,所以這題如果是實例題,請兩說答案併呈,結論就自己選一個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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思法人的進階實例寫作班錄了第一堂
有同學說考題太難
有嗎?那就繼續
誰叫國考出題已經是這個水準
記得你不是來玩耍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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照片是最近的拉薩
雪山下的布達拉宮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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